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5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汝州市****,住汝州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与闫某某(另案处理)在汝州市设立河南****有限公司汝州市网点。闫某某负责该网点日常经营,朱某某、刘某、张某等人为业务经理。该网点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高利息、高回报、口口相传等形式,以投资河南****有限公司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出具借款合同,非法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闫某某负责的河南****有限公司汝州市网点向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4万元,其中,经朱某某介绍的3人共存入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孙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军现
刘玉林
2017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3、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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