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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201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至7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明知其从他人处购买的二手饰品系假冒梵克雅宝、卡地亚品牌的商品,销售给卢某某、尹某某、吴某某等人,销售金额113000元,具体销售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日,朱某某至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3号**大厦**室合肥“**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相关虚假证书、发票,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项链(编号JA423670,购买价格人民币9000元)以人民币12000元出售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卢某某,后离开。

2.2019年7月8日,朱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合肥“**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相关虚假证书、发票,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手链(编号JA003465,购买价格人民币14000元)和一只假冒卡地亚手镯(编号GM0815,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以人民币52000元(其中手链21000元,手镯31000元)出售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尹某某,后离开。

3.2019年7月10日,朱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272号“**珠宝”店内,持相关虚假证书、发票,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手链(编号JA037824,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和一只假冒卡地亚手镯(编号FMT722,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以人民币49000元(其中手链18000元,手镯3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店主吴某某,后离开。

2019年7月19日17时许,朱某某再次来到吴某某的“**珠宝”店,欲将从网上购买的一条假冒梵克雅宝手链(编号JA156746,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一条假冒梵克雅宝项链(编号JE875356,购买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和一只假冒卡地亚手镯(编号GXU166,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9000元)再次出售。因与吴某某就之前购买的饰品关于退款问题产生纠纷,吴某某遂报警。当日1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民警接指令后出警,在“鑫源珠宝”店内将朱某某带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接受调查。

2019年7月20日,朱某某退赔吴某某人民币49000元,退赔尹某某人民币31000元,于7月23日退赔尹某某人民币33000元。被害人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历峰商业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涉案三枚卡地亚手镯非卡地亚原厂作品、五枚梵克雅宝手链、项链非梵克雅宝原厂作品。

经安徽省金银饰品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涉案的三枚卡地亚手镯均为金750钻石手镯,涉案的五枚梵克雅宝手链、项链分别为金750贝壳手链、金750玉髓手链、金750孔雀石链坠、金750木变石链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八枚卡地亚手镯、梵克雅宝手链、项链;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尹某某、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验报告;7.辨认笔录、指认照片;8.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1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海平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手机号码138******64)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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