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202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虞姬乡**村**组,现住江苏省丹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街**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向被害人王某介绍对象为由,冒用“于某凤”的身份通过微信与王某聊天交友,期间其以购买新手机及女儿学舞蹈为名,先后两次向王某骗取钱款,共计9300元。
因被告人朱某某拒绝还钱和见面,被害人王某于2019年10月7日报警,后朱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退还600元。
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还87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悔过书、谅解书;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9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正立
助理检察官:曹静
(此页无正文)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联系电话:1525574****;
2.卷宗材料贰册、电子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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