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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7********,汉族,硕士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在长沙县**镇湖南信息学院担任学校辅导员的身份便利,以谎称帮学生找工作及报名考试为由,骗得学生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其转账共计19114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能帮助学生即被害人李某某、彭某某介绍到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某某工作,以交纳报名费和送好处费为由,骗得李某某及亲属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73300元、骗得彭某某及亲属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78000元。

2、同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帮助学生报名成人自考本科需交纳报名费、培训费、住宿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某6460元、赵梓钦22500元、宋承谦7524元、张严旭3362元。

2017年12月,朱某某分别退还李某某和彭某某各43000元。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赵梓钦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电话号码17308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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