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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81977********,汉族,本科文化,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上海市金山区**东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协议,承包金山区2014年枫泾镇圩区改造项目。朱某某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私自向他人购买上海根权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和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7年1月17日,朱某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00万元(发票号从NO.17456462至NO.17456464),并伪造了与发票配套的《材料供应合同》等材料。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朱某某提供的上海根权实业有限公司2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将此200万元作为企业成本入账减税。案发后,**公司补交了607749.98元企业所得税,并从朱某某项目工程款内予以扣除。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海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74453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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