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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盗窃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04********201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衡阳市**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街道**路**号**户。因**盗窃罪,2020年1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系吸毒人员。2020年1月8日9时许,朱某某来到衡阳市珠晖区四一五医院对面**便利超市,见被害人刘某某左侧上衣口袋中露出一手机,遂趁刘某某不备用手夹出该手机,得手后将手机外壳丢弃在超市购物架旁边。刘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遂让证人赵某某堵住超市出入口,因见朱某某形迹可疑,遂拉住朱某某,朱某某遂将手机还给刘某某。群众报警,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当场抓获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平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卷、文书卷共二卷、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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