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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栽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独自一人到徐某某**镇**街**菜市场内拾胶瓶子,然后窜到被害人文某某卖鱼的档口处,盗走文某某存放在卖鱼摊位下面的储物箱内的黑色塑料薄膜袋内现金8000元。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已退还失主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视频资料、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银行存折,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黄清

检察官助理:李德韦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适用速栽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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