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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起诉书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7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职业:原阜平县**镇**村党支部、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102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2008年10月18日至2009年6月21日任阜平县**镇**村村委会副书记兼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支取**镇**村集体款116万元用于赌博、经商等行为,给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后,扣押其随身现金997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任阜平县**镇**村副书记兼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村委会集体财产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东升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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