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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小区**幢**单元**室,现住安徽省五河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16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6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皖C*****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华运超市门口路段时,被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南中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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