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21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行政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6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2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嫖娼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20分许,在淮北市相山区鑫宝利娱乐场所二楼,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遇到并发生口角,朱某甲朝朱某乙脸部打了一拳,随即朱某乙和朱某甲两人互相殴打,后朱某甲抓住朱某乙的头发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对朱某乙进行殴打,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某乙损失,朱某乙对朱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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