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9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经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其名下的黑色马自达牌小轿车(车牌号:粤R******)搭载周某某、宋某某(女,16周岁,当时已怀孕)去至佛冈县**镇**附近一山边的空地时,容留周某某、宋某某及其本人在其驾驶的车辆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扬城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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