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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8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承德市双滦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新华路派出所民警接报警称在双桥区承德**岗一出租车司机与行人发生纠纷。新华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对双方进行劝解,被告人朱某某纠缠派出所民警,后民警在询问朱某某身份过程中,朱某某拒不提供身份信息,与民警发生撕扯,并击打民警胳膊。民警将朱某某传唤至新华路派出所,在新华路派出所会议室,民警在对朱某某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过程中,朱某某用双手掐辅警被害人张某某脖子,后朱某某又用头撞击民警被害人贾某某胸部,致使张某某、贾某某受伤。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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