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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受贿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64********,汉族,辽宁省法库市人,本科文化,长春市绿园区**街道办事处原二级调研员,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派出所管内****小区。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职务犯罪,2020年8月18日,长春市绿园区监察委对其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绿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长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多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90.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5、6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长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杨某某的请托在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并在长春市绿园区西部新城民悦馨居小区非法收受杨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二、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长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张某某的请托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在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安居小区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70万元。

三、2016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长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曲某某的请托在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并在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西环城路交汇处非法索要曲某某人民币7.6万元。

四、2018年5、6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长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接受丁某某的请托在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及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非法收受丁某某所送人民币11.2万元。

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范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尧

2020年12月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病监看守大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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