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住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醉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桂K****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贵港市江南工业园红绿灯路口时摔倒,随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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