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客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8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营运车辆湘C****号牌的中型普通客车,沿320国道由湘乡市区往虞塘镇方向行驶,在途径湘乡市山枣镇洙津村G320国道1269KM+500M处时,被湘乡市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车上共实载36人(车辆核载19人),该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车内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