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杨店桥处菏泽市**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在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2.理化检验报告书;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桑 丽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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