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PG****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文昌大道周口东收费站门口处时,该车严重超员,核载19人,实载33人,超载50%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陈述材料,报告书,告知书等予以证实;
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检察员:庞喜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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