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42岁,197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8********,初中文化,群众,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现住临沂**宿舍,工作单位临沂**电子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村小区内行驶时,将徐庆环停放在小区的鲁******号小型轿车剐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朱某某静脉血5ml送检,检出其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3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79153****)。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