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路**家属院**排**室,住运河区**大厦**楼**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孟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14日,朱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 62590713****8350 。2017年8月23日朱某某透支消费99994.26元,至2017年9月24日未还款。逾期后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支行多次催收,朱某某失去联系。2019年12月11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朱某某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并归还透支本金10万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已归还透支款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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