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6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禹州**小区**期**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合肥市新站区京商商贸城F区门前东西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贸城南一门口时,遇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商贸城F区门前南北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皖******号车前部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孙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2日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倪某某、薛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5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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