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0606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县,住XX镇东宁巷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00分许,朱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BA4XXXX黄色陕汽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S318线271公里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后送至和布克赛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结果为XXXX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时朱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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