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30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30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30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女儿郭某某在五河县**镇306省道三岔路口处,因行车问题与孟某某、徐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郭某某遂电话告知被告人朱某某上述事宜,后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朱某乙(另案处理)来到现场,被告人陆某某在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也来到现场,后双方在五河县**镇306省道三岔路口处发生打斗,殴斗中造成孟某某、徐某某等人受伤、道路车辆受阻、案发路段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甩棍等物证;
2.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 证人付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五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方位图;
6. 五河县公安局提供的案发现场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赵某某在交通要道聚众斗欧,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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