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637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048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汝州市**镇**村**自然村*组,现住汝州市*小区北楼东单元四楼,司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7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与丁某甲、丁某乙、张某甲(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六人酒后到汝州市北环路乐巢酒吧蹦迪。在蹦迪过程中,丁某甲等人将一女孩崔某围在中间,崔某请求在酒吧上班的被害人马某甲将其拉下蹦迪舞台。后丁某甲将马某甲拉直一边发生争执,丁某乙与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见状,共同对马某甲进行殴打。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2月24日10时,朱某甲被汝州市公安民警在汝州市世纪华庭小区附近抓获。2018年3月29日,朱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马某甲医药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收到条等书证;
2.证人崔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丁某甲、丁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淡亚锋
李冬冬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