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朱某南,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南与朋友倪某某在松溪县**街道**路“鱼头煲”酒店旁边,遇见倪某某的男友罗某某骑车来接倪某某。朱某南因吃醋遂上前用拳头殴打罗某某,造成罗某某鼻、眼部受伤。经松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外伤致两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朱某南主动到松溪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南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倪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南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副检察长:王晓亮
检察员:李雪梅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南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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