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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职务侵占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宿舍**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算兼财务人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到位于本市天桥区承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预算兼财物工作,负责工程量结算及材料采购。2019年9月29日起至案发,承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流通过朱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操作。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113999.19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并于案发后隐匿。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某已归还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流水、入职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某辨认赌博网站帐户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归还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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