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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培贩卖毒品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有培,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9********,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村委会****号,捕前住景洪市******室出租房。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有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在**村**酒店附近抓获准备交易毒品的被告人有培,当场从有培左侧裤兜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袋,净重18.49克,在被告人有培羁押于看守所期间,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同年11月19日10时许将被告人有培押解至其租住的**村**号**室出租房,在该房间门后的纸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三袋,净重55.32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有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3.8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2049

附: 1.被告人有培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移送卷宗3册、光盘10张、散件12页;

3.涉案物证现扣押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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