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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时许,在新邵县**镇**社区“**烧烤店”,曾某乙与罗某甲等人因敬酒发生口角纠纷,罗某甲之子罗某乙、罗某丙对曾某乙实施殴打。被告人曾某甲持剪刀从烧烤店后厨来到打架现场劝架时,与罗某乙发生争执,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曾某甲便用剪刀将被害人罗某乙的腹部刺伤。

2020年8月31日,经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同年10月27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罗某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20年12月4日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乙属十级伤残。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曾某甲到新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诊断证明、手术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曾某乙、吴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吴某乙、雷某某、刘某丁、罗某甲、罗某丙、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持凶器剌伤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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