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曾某甲对被害人曾某某称其有能力帮忙小汽车驾驶学员不需考科目一而直接通过驾驶资格考试,每人收取4500元。随后,曾某某收取了刘某某6000元、杨某某5000元、曾某某5000元、郑某某6800元,后曾某某通过微信四次转账给曾某甲,每次转账4500元。曾某甲收到钱后,并没有去帮忙办理,而是将钱用于个人挥霍。期间,曾某某多次催办情况和要求退款。2019年7月18日,曾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曾某某1800元。
2019年7月23日,曾某甲退还了16800元给被害人曾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9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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