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街**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6月8日19时02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UP****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德区北滘镇**路段处时追尾前方候车待通行的罗某甲所驾的粤XUP****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被告人曾某甲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报警,交警到场处理时被告人曾某甲不接受检查,企图逃跑,过程中辅警梁某甲为阻止被告人曾某甲逃跑不慎造成其左脚脚踝骨折。
经鉴定,被告人曾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5.8mg/1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曾某甲已赔偿证人罗某甲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4.证人罗某甲、梁某甲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检察官助理:吴佳桦
2020年2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花园**座****,联系电话186*******;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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