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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讼刑诉〔2014〕33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7年3月3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5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住广东省阳西县**镇**路**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位于阳西县城**号**书店处贩卖气枪弹药共约1920颗,获利72元。2014年8月29日,民警在该书店货架下缴获1621颗子弹状物。经鉴定,该1621颗子弹状物均是4.50mm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严蕾

2014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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