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11月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曾某某与红安县苏区医院(原红安县七里坪镇中心卫生院)签订了科室综合目标责任书,任市场部**并负责康复科(国医堂)的全面管理工作。在经营期间,曾某某聘请医生张某某、桂某某、徐某某等人对住院患者实施“小针刀”手术治疗,并指使护士易某某、某某某在给病人进行信息计费时伪造病历,将收费较低的“小针刀”手术串换成收费较高的“坐骨神经松懈术”、“臂丛神经损伤神经探查松解术”、“周围神经嵌压松懈术”、“臂丛神经损伤神经移位术”,后通过医保报销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024414.92元,其中因2019年4-5月的医保基金131042.95元尚未拨付,红安县医保局实际拨付的医保金为89337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红安县医疗保障局报案材料、红安县医疗保障局情况补充说明两份、国医堂手术费用一览表(2018.8.1-2019.5.2)、红安县苏区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科室综合目标责任书、张某某、桂某某、徐某某执业证明材料13张、七里坪中心卫生院关于国医堂收入、工资支出基本情况说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七里中心卫生院提供康复科收入、工资支出基本情况表、张某军、周某荣、秦某华、潘某娣等人病历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刘某雯提供给苏区医院康复科病历资料及相关模板;易某某、某某某确认刘某雯提供给苏区医院康复科病历资料及相关模板、曾某某、盛某某等人微信聊天截图等****;3.湖北金宏会计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4.湖北省卫鉴定意见;5.证人卢某某、盛某某、张某某、桂某某、徐某某、七里中心医院占站平、刘某乙、肖剑波、方某某、赵某某、易某某、某某某、黄某某、乡村医生及部分病人的证言;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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