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介绍一女子给何某某做老婆,何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10 .25万元钱给曾某某。该女子在何某某家中生活17 天后突然离开,无法联系上。曾某某先后支付3万元给微信名叫**的男子,先后支付3.2万元给微信名叫丁某某的女子,先后支付2 万元给微信名叫刘某某的男子,曾某某本人获利2.05万元。何某某多次要求曾某某退还相关费用,曾某某答应退钱但是一直没有退钱,自2020年5月份开始何某某联系不上曾某某。经新邵县**镇人民调解委会员调解,曾某某赔偿何某某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曾某某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