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4********,汉族,专科文化,詹桥镇**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房**小区**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曾某某、胡某甲、陆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胡某甲在其位于临湘市文化局宿舍租住房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9年11月一天,被告人胡某甲在其租住房内容留方某某吸食冰毒。(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在其租住房内容留方某某、李某甲吸食冰毒。(3)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其租住房内容留方某某、李某甲吸食冰毒。(4)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其租住房内容留方某某、李某乙吸食冰毒。
2、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临湘市**庄巷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容留陆某乙、潘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2)2019年11月十几号,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容留李某乙吸食冰毒。(3)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容留方某某、胡某甲、“旭华”吸食冰毒。(4)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李某丁吸食冰毒。
3、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甲在其位于临湘市**街家中先后容留李某丙吸食冰毒四次。
4、2019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街**村的家中容留胡某乙、陆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吸食冰毒。
5、被告人曾某某于在其位于临湘市大成房产小区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杨某吸食冰毒。(2)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杨某、曾某甲吸食冰毒。(3)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杨某、李某乙吸食冰毒。
被告人胡某甲、李某甲、陆某甲、杨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协助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图、尿检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甲、李某甲、陆某甲、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方某某、李某丙、潘某某、李某乙、李某丁、陆某乙、胡某乙、胡某丙的证言证实;4.辨认、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李某甲、陆某甲、杨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李某甲、陆某甲、杨某某、曾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李某甲、陆某甲、杨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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