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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故意杀人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一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阳江市海陵岛实验区**镇**村**村**号,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对曾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因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与儿子莫某乙居住在阳江市江城区*******房。2018年4月26日18时许,曾某某在家里煮汤时,认为莫某某向某乙汤中投放了毒品,想害死她,遂产生杀死莫某某之后再自杀的想法。当晚21时许,曾某某趁莫某某在客厅沙发睡觉之机,持菜刀朝莫某某的头面部、手部等处连砍数刀,莫某某被砍后起身跑到厨房门口处倒在地上,曾某某继续持刀朝莫某某的头面部、颈部等处连砍多刀。之后,曾某某服食了其之前购买的毒鼠药。当晚21时50分左右,莫某乙回到家中见到莫某某全身是血躺在客厅地上,曾某某则站在一旁。曾某某见到莫某乙后称是其持刀将莫某某砍死,莫某乙马上离开并报警。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莫某某是被锐器砍切致全身大量创口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经广东省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曾某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曾某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维持治疗期);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曾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谷物含有溴敌隆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对扣押的物品请依法予以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媛

检察官助理:费荣俊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阳江市**院。

2.案卷材料5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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