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现暂住新邵县**镇**社区**宾馆内家属房,因涉嫌有聚众斗殴违法行为,于2020年7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转为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新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邵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甲因与何某甲的债务问题与何某乙发生纠纷,谢某甲、何某乙两人在QQ上聊天时发生争吵,后何某乙在QQ上挑衅,称要谢某甲到**镇的**村去约架。谢某甲随后联系曾某某、岳某某、谢某乙等人由岳某某驾驶自己的一台越野车搭乘以上共8人来到**村找何某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了解到何某乙与谢某甲的纠纷后,提前准备棒球棒并纠集何某丙、黄某某、何某乙、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镇**村人)、汪某某等人在**村等谢某甲一方。见面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丙等人与岳某某等人发生斗殴,李某某与谢某甲互相推搡了一会,黄某某、陈某某等人过来后,对岳某某等人殴打,岳某某被打后到其车上拿了一把砍刀朝黄某某砍去,将黄某某肩部砍伤。见黄某某被砍后,李某某等人过来将岳某某压倒在地,并将岳某某手里的刀夺走,岳某某在与黄某某抢夺刀子的时候手被刀子划伤。岳某某见刀子被夺走后,立即起身逃跑,李某某、刘某甲等人拿棒球棒追赶,未果。经鉴定,黄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岳某某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曾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纠集者,也不足以认定曾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