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因犯抢劫罪被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薛某某与谢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夜宵店内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被害人薛某某使用花盆及拳头殴打谢某某的头部等处。之后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多名男青年赶到现场询问谢某某的具体情况,接着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持垃圾铲、水烟筒、菜刀和啤酒瓶冲入徐某某城东大道龙虾谷夜宵店的厕所内对被害人薛某某恐吓及殴打,致使被害人薛某某受伤和徐某某城东大道龙虾谷夜宵店的厕所门损坏。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厕所门值款675元。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据被害人薛某某陈述称,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的时候造成其戴着的铂金项链丢失了,经徐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丢失的铂金项链值款34304元。
案发后,被害人薛某某已与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持菜刀等器械恐吓及殴打被害人薛某某,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因犯抢劫罪被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曾某某认罪态度较差,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不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黄清
(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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