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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故意伤害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51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佛山市顺德区***家具厂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在微信工作群内发生争吵而心生愤怒。后曾某甲回到其工作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家具厂,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在厂内堆放五金配件处拿起一把斧头砍向王某某脸部、手部致其受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5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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