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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帮助信息网络信息活动案不起诉决定书_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两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汉族,1989年**日出生,大专文化,居名身份证号5110281989********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区**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无职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年11月29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公安

机关侦查终结,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8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做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通过QQ加入到一个昵称“沙雕1”的QQ群,联系到短信发布客户,作为中介将客户网络贷

款短信及链接等信息推送给上海顺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由公司),顺由公司推送短信给通道方,通道方对外推送到手机用户。曾某将顺由公司为其开通的步云短信平台账户700691和700618(IP地址47.99.146.155)设置成若干个子账户,用于发布客户推送的网络贷款短信。推送过程中,因短信通道方设置关键字和内容限制,部分短信不能顺利推送。曾某某通知客户按照通道方提出的修改要求进行修改,使得诈骗短信得以顺利发出。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中旬,曾某推送的网络贷款短信成功向手机用户发送17万余条,致使滑某某、王某某、唐某某三人被骗2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现场搜查

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曾某主动告知顺由公司停止向外推送短信,避免了更大社会危害发生。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对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

日内向本院申诉。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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