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9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985********,汉族,大专学历,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号**号(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街**号**门)。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87********,汉族 ,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巷**桥**号**)。曾因殴打他人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25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4月25被大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9年5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末某日,被告人曹某某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某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手中以每克80元价格购买了40克氯胺酮(俗称“K粉”,下同),并在其中掺杂了40余克扑热息痛粉末后,在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租住的别墅内将90余克氯胺酮(含掺杂物)以每克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获毒资人民币8万元,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曹某某手中购买氯胺酮后,将其中18克氯胺酮分别于2019年6月5日、6月11日、6月15日分三次以每克9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林坤,获毒资款共计16200元,获利人民币1800元,其余氯胺酮用于自己吸食。
被告人林某从王某某手中购买氯胺酮后,将其中5克氯胺酮以每克1200元价格贩卖给朋友某某某,获毒资人民币6000元,获利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电话查询记录、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2.证人某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林某某 供述和辩解;
2.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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