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66********,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街,捕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宿舍,捕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曹某甲有下列犯罪事实:
1.2016年6月初,证人郑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从曹某甲处购买1张伪造的驾驶证。
2.2018年8月28日,证人刘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从曹某甲处购买1张伪造的身份证。
3.2018年10月9日,证人马某某以140元的价格从曹某甲处购买一张假的道路运输证。
4、2018年10月18日,证人李某某以240元的价格从曹某甲处购买一张伪造的身份证和一张伪造的驾驶证。
5.2018年11月27日,证人邵某某从曹某甲处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瓦房店东风锅炉辅机厂”、“大连通洋食品有限公司”、“大连铭扬工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各一枚。
6.2019年1月8日,证人迟某某以140元的价格从曹某甲处购买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1张。
二、被告人曹某乙有下列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4日20时许、2018年12月8日18时许、2019年1月3日18时许,证人于某购买身份证办理健身卡为完成指标,以1张80元的价格买了3张伪造的身份证。
2019年1月10日17时许,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大量企事业单位印章和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证件、企事业单位印章、证件、手机、银行卡、现金等(附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及聊天截图;
3.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公司、企业印章、证件,买卖身份证件,被告人曹某乙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买卖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曹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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