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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等三人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大同市浑源县**乡**村,住浑源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21日被广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大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广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大同市浑源县**乡**村,住浑源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大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大同市浑源县**乡**村,住浑源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大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驾驶五菱面包车从浑源县来到广灵县**乡**村李某乙家门前,用自制的铁片钥匙将李某乙的黄色时风牌自卸三轮车盗走,二人驾驶车辆返回浑源县后将盗窃的三轮车卖掉。被盗三轮车价值约9810元。

2、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驾驶五菱牌面包车从浑源县来到广灵县**乡**村任某某家院内,用自制的铁片钥匙将停放在院内的黄色时风牌自卸三轮车盗走,三人驾驶车辆返回浑源县后将盗窃的三轮车卖掉。被盗三轮车价值约13293元。

3、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刘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从浑源县来到广灵县**乡**村,用自制的铁片钥匙将停放在街面路边李某某的黄色时风牌自卸三轮车盗走,三人驾驶车辆返回浑源县后将盗窃的三轮车卖掉。被盗三轮车价值约6216元。

4、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驾驶五菱牌面包车从浑源县来到广灵县“**养殖二期”工地,用自制的铁片钥匙将停放在该工地伙房门口的一辆橘红色五征牌自卸三轮车盗走,后李某甲驾驶三轮车、曹某某驾驶面包车往浑源方向行驶,途中遇到警察,曹某某、李某甲逃离现场。经广灵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4861元。

5、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驾驶五菱牌面包车从浑源县县城来到浑源县**镇**村马某某家,用自制的铁片钥匙将停放在院内的黄色时风牌自卸三轮车盗走,后李某甲驾驶盗窃的三轮车、曹某某驾驶面包车拉着刘某某,行驶至浑源县一隧道内刘某某和曹某某被警察抓获,李某甲跳车逃跑,现场扣押黄色时风三轮车一辆。经广灵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14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指认笔录及照片、三轮车合格证及购买收据、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暂不收押通知书及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李某乙、任某某、李某某、秦某某、马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曹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广灵县价格**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曹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879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4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星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浑源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7342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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