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步行至被害人刘某甲所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会**路**街**巷**号出租屋**号房时,见到该出租房的铁卷闸门没有关,遂入内将刘某甲放在房内充电的一台黑色华为牌荣耀V1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8元)盗走。之后,曹某某将盗得的手机藏匿在顺德区大良街道**楼附近空地。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会**楼**房抓获被告人曹某某。
破案后,赃物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5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会**楼**房,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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