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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701******,汉族,高中文化,涞源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涞源镇**村19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7时许,在**公司院内,曹某某与刁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曹某某用羊角锤将刁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刁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曹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涞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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