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6********,汉族,小学,农民,住禄丰县**镇**社区**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禄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禄丰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6日凌晨0许,夏某某(不起诉)、曹某某在明知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以4000的价格向李春俊(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价值16450元的清香树32株。
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禄丰县森林公安局认定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