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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抢劫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4********,陕西靖边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内蒙古淖尔市临河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内蒙古马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因疫情期间无法羁押,由临河车站派出所进行防疫隔离,于2020年3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3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曹某某伙同韩某、鲁某某、折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四人商量好对杨桥畔镇村民进行入户抢劫,事先准备好刀子,用衣服蒙面。翻墙进入被害人贾某某院内,胁迫被害人交出现金三十元。后又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韩某放风,其他三人进入,威胁辱骂,因刘某甲无钱离开,最后窜至被害人刘某乙家,由韩某和曹某某院外放风,鲁某某和折某某翻墙进入刘某乙家威胁给钱,刘某乙妻子给了十几元和几包黄公主香烟,还继续威胁要钱,刘某乙持擀面杖、儿子刘某丙持菜刀反抗,见状逃跑,鲁某某翻墙逃跑时被刘某丙在腿上砍了一刀,后四人逃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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