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大陈镇,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冀东花园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0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冀东花园小区南门,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故殴打小区门卫保安付某某,致被害人付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病例、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滨源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