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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小名“三虎虎”,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大同市天镇县**小区**栋**单元**号,无业。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于某某(已判)等人在大同市天镇县金碧辉煌KTV唱歌,武某某(已判)、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另外的包间唱歌,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武某某等人无故在一层大厅使用棍棒、砍刀等工具殴打两名工作人员,将被害人姚全砍伤,经鉴定,姚全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网上对比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

被害人报案及陈述;

证人证言:王某甲、于某某、马某某、赵某某、闫某某提供证言;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谨瑜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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