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3211,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街派出所,住**市**区**矿**里**栋**单元**号,系**集团**矿**科职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至9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位于**市**区**矿**里**栋**单元**号的家中四次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9月8日21时许,曹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在曹某某家中被民警抓获,从王某某身上收缴毒品四小纸包,重量为0.18克。经大同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海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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