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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9********,回族,大学本科,广灵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街**楼**单元**号,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3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该案退回广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6日、4月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2日。

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曹某某陆续收到刘某甲、杨某某和刘某乙投资款共135万元,曹某某收到三人的投资款后,从2015年1月27日开始分七次给贾某某购买菌包打款共168000元,另外,经过受害人杨某某多次寻找曹某某,并向其索要投资款,曹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共分十八次给杨某某共计打款192211元,曹某某在刘某甲投资期间给刘某甲分得利润28300元(曹某某称是销售蘑菇利润),曹某某公司的现金账目证实曹某某给从山东拉菌包运费及下车费共28200。侦查机关委托大同市国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曹某某给刘某甲、杨某某和刘某乙盖的蘑菇大棚进行了资产评估,经评估三人的六个蘑菇大棚价值共计339561.9元(刘某甲的蘑菇大棚每个评估价为42095.04元,杨某某和刘某乙的蘑菇大棚评估价为71092.26元)。现查明曹某某收到刘某甲等三人的投资款为共计投资支出756272.9元,还有593727.1元没有按照合同用于投资蘑菇生产,并且根据调取曹某某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260935********)的银行记录,曹某某将剩余的593727.1元占为己有并挪作他用。后刘某甲、杨某某和刘某乙多次向其追要,曹某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拒不归还并找不到其人。2018年12月13日曹某某家属给三名受害人退回共计三十五万元,三名受害人都给曹某某作出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刘某甲、杨某某、刘某乙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签订了《广灵县**区一期项目合作协议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搭建了菌棚,但关于给刘某甲、杨某某的菌棚投放菌棒数量上,双方当事人及证人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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