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沧县,现住沧州市运河区**小区**室,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14分许, 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J6N***号小型汽车,沿石黄高速行驶至京沪高速185公里 (西花园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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